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粵國稅函[2008]185號
2008-04-15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
廣州、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:
為加強匯總納稅企業的征收管理,省局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各地國稅機關要按照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〈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2008〕28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要求,做好對匯總納稅企業的宣傳,及時全面掌握所在地總、分機構的戶數和名單等情況,加強對總機構填寫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》(以下簡稱《分配表》)的輔導,督促其按規定及時報送《分配表》。
二、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按時收到《分配表》的,要嚴格按照《辦法》的規定進行征收管理。
三、各地主管國稅機關沒有按時收到《分配表》,或收到的《分配表》填寫不符合《辦法》規定的,暫采用以下方法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:
(一)總機構預繳:按總機構當期匯總計算的應納所得稅(或上一年應納所得稅按新稅率換算的1/12或1/4)的50%進行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。
(二)分支機構預繳:按分支機構當期計算的應納所得稅(或上一年應納所得稅按新稅率換算的1/12或1/4)的50%進行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。
(三)企業在執行上述方法進行預繳過程中,如收到匯總納稅企業按《辦法》規定出具的《分配表》,則按照《分配表》的數額進行調整已預繳稅額。
國家稅務總局如有新規定,按新規定執行。
廣東省國家稅務局
二○○八年四月十五日